5.1 污水再生水厂的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包含重污染工业废水在内的城市污水。
5.2 当完全使用再生水时,景观河道类水体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在5天以内。
5.3 完全使用再生水作为景观湖泊类水体,在水温超过25℃时,其水体静止停留时间不宜超过3天;而在水温不超过25℃时,则可适当延长水体静止停留时间,冬季可延长水体静止停留时间至一个月左右。
5.4 当加设表曝类装置增强水面扰动时,可酌情延长河道类水体水力停留时间和湖泊类水体静止停留时间。
5.5 流动换水方式宜采用低进高出。
5.6 应充分注意两类水体底泥淤积情况,进行季节性或定期性清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