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建筑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中水水源。
3.2.2 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水源有:
1 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
2 小区或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3 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4 小区内的雨水;
5 小区生活污水。
注: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出水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建筑小区可直接连接中水管道使用;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出水未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可作为中水原水进一步处理,达到中水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
3.2.3 小区中水水源的水量应根据小区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水量的平衡计算确定。
3.2.4 小区中水原水量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小区建筑物分项排水原水量按公式3.1.4计算确定。
2 小区综合排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小区最高日给水量,再乘以最高日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和排水折减系数的方法计算确定,折减系数取值同本规范3.1.4条。
3.2.5 小区中水水源的设计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无实测资料,当采用生活污水时,可按表3.1.9中综合水质指标取值;当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原水时,可按二级处理实际出水水质或相应标准执行。其他种类的原水水质则需实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