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监测目的
掌握洪水期与退水期地表水质现状和变化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靠信息,以便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制定相应的处理对策,为保障洪涝区域人民的健康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9.2.2 监测的基本任务与要求
9.2.2.1 开展灾区城镇河流、湖、库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
9.2.2.2 重灾区、淹没区的地表水质监测;对于危险品存放地周围水质重点监测。
9.2.2.3 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追踪调查和应急监测。
9.2.2.4 开展洪水期与退水期水环境质量的评价与专报。
9.2.2.5 各项监测与报告工作要做到快速、及时、准确。
9.2.2.6 其它要求执行9.1 节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9.2.3 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9.2.3.1 布点原则
参照第4 章地表水质监测布点与采样,第5 章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并根据洪水与退水过程中水体流经区域,把监测重点放在城、镇、村的饮用水源地(含水井周围)、洪涝区城、镇、村的河流,淹没区危险品存放地的周围要加密布点。
9.2.3.2 洪水区域的河流主干道和支流流经的城镇加密布设控制断面(不设中泓断面)。
9.2.3.3 城镇村的饮用水源地在进水和出水方位加密布点。
9.2.3.4 洪涝区域的饮用水水井根据不同水深布设上(水面至水下20mm),中(水深的中部),下(底质上50mm)三个点位。
9.2.3.5 淹没区域的饮用水源地和水井周围加密布点。
9.2.3.6 洪涝区域和淹没区域的工矿企业周围,在入水方向每20m 布1 个采样点,出水方向要加密布点,以能够切实监测出污染物泻流浓度和总量为原则。
9.2.3.7 以危险品存放地或流经洪水的工矿企业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扇形布点,同时在洪水进流方向的上游设3 个~4 个对照点位。
9.2.4 采样
参照4.2.3 节水样采集和5.2 节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执行。
9.2.5 监测频次与时段
为说明污染物特别是危险品存放地污染物可能的泻排浓度、总量和泻排时段,自洪水暴发之日起至洪水消退后1 个月的时段内,每周至少监测1 次。
9.2.6 监测项目
9.2.6.1 地表水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挥发酚、油类、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参照地区污染物的特征,并参照洪水区污染源特征适当增加有关项目。
9.2.6.2 饮用水源地(含井水)
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磷、挥发酚、硫化物、总硬度、总汞、总砷、铅、镉、油类、氯化物、氟化物、总有机碳、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9.2.6.3 有污水排放的工矿企业及事业单位参照第6 章表6—2 污水监测项目执行。
9.2.6.4 洪水淹没区的工矿企业和危险品存放地:根据工矿企业的产品、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存放危险品的种类,以国家控制的污染物为主,并参照国外有关限制排放污染物确定监测项目。
9.2.7 监测分析方法
参照第6 章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执行。
对于淹没区的工矿企业和危险品存放地的污染物监测,我国尚没有规定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和统一方法的,可采用ISO、美国EPA 或日本JIS 的相应监测分析方法。
9.2.8 质量保证
原则上参照第11 章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第4 章、第5 章有关规定执行。
9.2.9 数据处理与报告
洪水期与退水期的监测数据,切实做好计算机存储工作。每期水质监测结果以专报、快报形式,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