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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臭氧净水
时间:2007-06-22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I 一般规定

9.9.1 臭氧净水设施的设计应包括气源装置、臭氧发生装置、臭氧气体输送管道、臭氧接触池以及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2 臭氧投加位置应根据净水工艺不同的目的确定:

1 以去除溶解性铁和锰、色度、藻类,改善臭味以及混凝条件,减少三氯甲烷前驱物为目的的预臭氧,宜设置在混凝沉淀(澄清)之前;
2
以氧化难分解有机物、灭活病毒和消毒或与其后续生物氧化处理设施相结合为目的的后臭氧,宜设置在过滤之前或过滤之后。

9.9.3 臭氧投加率宜根据待处理水的水质状况并结合试验结果确定,也可参照相似水质条件下的经验选用。

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5 所有与臭氧气体或溶解有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必须耐臭氧腐蚀。

气源装置

9.9.6 臭氧发生装置的气源可采用空气或氧气。所供气体的露点应低于-60℃,其中的碳氧化合物、颗粒物、氮以及氩等物质的含量不能超过臭氧发生装置所要求的规定。

9.9.7 气源装置的供气量及供气压力应满足臭氧发生装置最大发生量时的要求。

9.9.8 供应空气的气源装置中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

9.9.9 供应氧气的气源装置可采用液氧贮罐或制氧机。

9.9.10 液氧贮罐供氧装置的液氧贮存量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当地的液氧供应条件综合考虑确定,不宜少于最大日供氧量的 3d 用量。

9.9.11 制氧机供氧装置应设有备用液氧贮罐,其备用液氧的贮存量应满足制氧设备停运维护或故障检修时的氧气供应量,不应少于 2d 的用量。

9.9.12 气源品种及气源装置的型式应根据气源成本、臭氧的发生量、场地条件以及臭氧发生的综合单位成本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9.13 供应空气的气源装置应尽可能靠近臭氧发生装置。

9.9.14 供应氧气的气源装置应紧邻臭氧发生装置,其设置位置及输送氧气管道的敷设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 的有关规定。

9.9.15 以空气或制氧机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应设在室内;以液氧贮罐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宜设置在露天,但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有降噪措施。

臭氧发生装置

9.9.16 臭氧发生装置应包括臭氧发生器、供电及控制设备、冷却设备以及臭氧和氧气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

9.9.17 臭氧发生装置的产量应满足最大臭氧加注量的要求,并应考虑备用能力。

9.9.18 臭氧发生装置应尽可能设置在离臭氧接触池较近的位置。当净水工艺中同时设置有预臭氧和后臭氧接触池时,其设置位置宜靠近用气量较大的臭氧接触池。

臭氧发生装置必须设置在室内。设备的布置应考虑有足够的维护空间。室内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满足臭氧发生装置对室内环境温度的要求。

9.9.19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臭氧气体输送管道

9.9.20 输送臭氧气体的管道直径应满足最大输气量的要求。管材应采用不锈钢。

9.9.21 埋地的臭氧气体输送管道应设置在专用的管沟内,管沟上应设活动盖板。

在气候炎热地区,设置在室外的臭氧气体管道宜外包隔热材料。

V 臭氧接触池

9.9.22 臭氧接触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

9.9.23 臭氧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应根据不同的工艺目的和待处理水的水质情况,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

9.9.24 臭氧接触池必须全密闭。池顶应设置尾气排放管和自动气压释放阀。池内水面与池内顶宜保持 0.50.7m 距离。

9.9.25 臭氧接触池水流宜采用竖向流,可在池内设置一定数量的竖向导流隔板。导流隔板顶部和底部应设置通气孔和流水孔。接触池出水宜采用薄壁堰跌水出流。

9.9.26 预臭氧接触池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触时间为 25min
2
臭氧气体宜通过水射器抽吸后注入设于进水管上的静态混合器,或通过专用的大孔扩散器直接注入到接触池内。注入点宜设 1 个。
3
抽吸臭氧气体水射器的动力水不宜采用原水。
4
接触池设计水深宜采用 46m
5
导流隔板间净距不宜小于 0.8m
6
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余臭氧监测仪。

9.9.27 后臭氧接触池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触池由二到三段接触室串联而成,由竖向隔板分开。
2
每段接触室由布气区和后续反应区组成,并由竖向导流隔板分开。
3
总接触时间应根据工艺目的确定,宜控制在 615min 之间,其中第一段接触室的接触时间宜为 2min
4
臭氧气体宜通过设在布气区底部的微孔曝气盘直接向水中扩散,气体注入点数与接触室的设置段数一致。
5
曝气盘的布置应能保证布气量变化过程中的布气均匀,其中第一段布气区的布气量宜占总布气量的 50%左右。
6
接触池的设计水深宜采用 5.56m ,布气区的深度与长度之比宜大于 4
7
导流隔板间净距不宜小于 0.8m
8
接触池出水端必须设置余臭氧监测仪。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28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包括尾气输送管、尾气中臭氧浓度监测仪、尾气除湿器、抽气风机、剩余臭氧消除器,以及排放气体臭氧浓度监测仪及报警设备等。

9.9.29 臭氧尾气消除宜采用电加热分解消除、催化剂接触催化分解消除或活性炭吸附分解消除等方式,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施中的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消除方式。

9.9.30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的设计气量应与臭氧发生装置的最大设计气量一致。抽气风机宜设有抽气量调节装置,并可根据臭氧发生装置的实际供气量适时调节抽气量。

9.9.31 电加热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可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也可另设它处。装置宜设在室内,室内应有强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加设空调设备。

9.9.32 催化剂接触催化和活性炭吸附的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直接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且露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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