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条 在无地下水的地区开槽时,如沟深不超过下列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
填实的砂土和砾石 1m;
亚砂土和亚粘土 1.25m;
粘土 1.5m;
特别密实土 2m。
第3.2.2条 在无地下水和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的条件下开挖沟槽时,如沟深超过第3.2.1条规定,但在5m以内,其沟壁最大允许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 在回填土地段开挖沟槽或雨季施工时,可酌情加大边坡或采用支撑及其它相应措施,保证沟槽不坍塌。在地下水水位较高的地段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的措施,其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及沟槽深度等条件确定。
沟槽内积水应及时排出,不允许沟槽内长时间积水。
第3.2.4条 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的垂直壁亦可按表3.2.4规定,采用适当的支撑型式加固。

第3.2.5条 开槽时,其沟底宽度一般为管外径加0.5m。
注:当沟深为2m以内及3m以内且有支撑时,沟底宽度应分别另加0.1m及0.2m;深度超过3m的沟槽,每加深1m,沟底宽度应另加0.2m。当沟槽为板桩支撑时,沟深2m以内及3m以内时,其沟底宽度应分别加0.4m及0.6m。
第3.2.6条 开挖沟槽时,沟底设计标高以上0.2~0.3m的原状土应予保留,禁止扰动,铺管前用人工清理,但一般不宜挖至沟底设计标高以下,如局部超挖,需用砂土或合乎要求的原土填补并分层夯实。
第3.2.7条 沟底埋有不易清除的块石等坚硬物体或地基为岩石、半岩石或砾石时,应铲除至设计标高以下0.15~0.2m,然后铺上砂土整平夯实。
第3.2.8条 开挖沟槽,遇有管道、电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古迹时,须予以保护,并及时与有关单位和设计部门联系协同处理。
第3.2.9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直接穿过粪坑、厕所和坟墓等能造成污染的地段,若在沟槽开挖过程中发现这类情况应与设计及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