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城镇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dr=Qd+Qm (3.1.1)
式中:Qdr-截留井以前的旱流污水设计流量(L/s);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m -设计工业废水量(L/s);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其量宜根据测定资料确定。
3.1.2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3.1.3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按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采用,没有测定资料时,可按本规范表3.1.3的规定取值。
表3.1.3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注: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可用内插法求得。
3.1.4工业区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3.1.5工业区内工业废水量和变化系数的确定,应根据工艺特点,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