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s=qΨF (3.2.1)
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2)。
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3.2.2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2的规定取值。
表3.2.2-1 径 流 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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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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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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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屋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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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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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块石铺砌路面或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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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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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配碎石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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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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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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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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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铺砌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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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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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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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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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2 综合径流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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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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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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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密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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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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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较密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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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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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稀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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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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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2.3)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t-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a);
A1、C、n、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编制。
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采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3.2.5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t =t1 + mt2 (3.2.5)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 min;
m-折减系数,暗管折减系数m=2,明渠折减系数m=1.2,在陡坡地区,暗管折减系数m=1.2~2;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3.2.6 当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雨水调蓄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