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规定合流管渠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 Qd 和设计工业废水量 Qm 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3.3.2 规定截流井以后管渠流量的计算公式。
3.3.3 规定截流倍数的选用原则。
截流倍数小,会造成受纳水体污染;截流倍数大,虽水体污染程度较小,但管渠系统投资大,同时把大量雨水输送至污水厂,影响处理效果。据调查分析,当截流倍数增大时,其投资的增长倍数与环境效益的改善程度相比较,从经济效益上分析并不合理。当合流制排水系统具有排水能力较大的合流管渠,可采用较小的截流倍数,或设置一定容量的雨水调蓄设施。国外有资料报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时,在环境效益相同时,经济效益较好。英国截流倍数为 5 ,德国为 4 ,美国为1.5~5,甚至到30,日本为最大时污水量的3倍以上。
3.3.4 确定合流管道雨水设计重现期的原则。
合流管道的短期积水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