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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时间:2007-11-07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第十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加快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

第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控制和预留泵站、污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用地。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后,方可设计排水工程施工图。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并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办理连接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设置卧泥井;餐饮业的排水口应当设置隔油池;厕所应当设置化粪井。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纳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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