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督察工作回顾与展望
邵益生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长
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2007年,针对无锡发生的饮用水危机,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出: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多年,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太湖水污染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事实上,松花江、北江、太湖等流域相继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已一再告诫我们水源污染的严重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同时也提醒我们,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并不容易,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任务非常艰巨,仅靠供水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应对,而政府应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就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尽管开展的时间不长,但已取得明显成效,并正在发展完善之中。
一、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的能力建设
1999年,建设部以第67号部长令发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中的职责,初步形成了“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体制,建立了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和通报、公告制度,完善了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为主要成员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到目前为止,各监测站均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部分监测站已经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已形成一支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供水水质专业监测队伍。地方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网建设也初具规模。
2001-2004年,建设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开展了
“中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的专项研究,并在在北京、深圳、乌鲁木齐三个城市进行示范。项目针对城市供水行业改革出现的投资来源多样化、企业主体多元化、运营模式市场化等特点,借鉴了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研究提出了建设“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的改革建议和行动方案,促进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出台,推动了三个试点城市水质督察能力的建设。此外,在项目的影响下,天津市修订了相关法规,并组建了专门机构开展水质督察工作,每年发布《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报告》;济南市组建了全国第一个隶属于政府的城市供水排水监测中心,受市政府委托专门行使水质督察职能。
200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建设部以建城[2005]158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政府城市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等有关机构,加强水质督察工作,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同年,建设部还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编制了《2010年城市供水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城市供水的总目标是“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优化供水成本和改善供水服务”。
2006年,建设部组织修订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增加了水质督察、应急管理、公众参与等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供水)主管部门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政府监管职能。
二、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的实践探索
2004年,建设部组织开展了我国第一次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对全国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水质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结果显示,城市供水水质总体状况不容乐观,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管理相对薄弱,水质合格率较低,有些城市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严重威胁着居民的饮水安全。
2005年,根据中央及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建设部又组织了一次对全国45个重点城市的水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饮用水及其水源中的有机污染物,检查结果显示,50%的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源污染已对饮用水安全构成了威胁,出厂水中的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超标现象较为严重。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等部门开展对全国120多个城市饮用水源有机物进行了调查。与此同时,建设部还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城镇供水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制定好城镇供水紧急情况应对预案。
近年来,天津、山东、安徽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水质督察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的发展展望
1、健全督察体系,创新监管体制。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是在现行供水管理体制框架下的一项制度创新,需要进一步健全包括法律法规、组织机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等在内的督察体系,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和公众之间的相互约束机制,建议在现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自检、行业自律、行政督察、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新的监管体制。
2、强化督察机构,明确职能分工。为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形成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三级督察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能分工,确保各级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机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督察权。当前,要按照《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职能,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3、推动督察立法,加强部门协作。为了加强“从水源到龙头”的全过程的水质督察工作,需要提高水质督察的法律地位,建议尽快修订《城市供水条例》或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同时明确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4、鼓励公众参与,维护公平公正。城市供水是公共产品,城市供水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公共服务,供水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稳定,因此,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鼓励公众参与水质监管的同时,也要督促公众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