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吨污水收费不低于0.8元
昨天,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会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到了每个人手中。这份红头文件中的许多“关键词”,对节能减排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节能减排目标:完成53个重点项目
2007年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3.8%,实现节能量275万吨标准煤;力争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6%,化学需氧量削减1.3%。今年完成53个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十一五”期间完成70个重点污染减排项目。
排污费征收:提高费用标准
从2007年起,我省将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由0.7
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具体办法将由省环局、省发改委、财政厅制定。
同时,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差别电价标准。
耗能制裁:超限额标准加价1-3倍
对超过生产限量的高耗能企业停止供电、限制铁路运输;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实行加价收费,超出限额标准10%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1倍;超出限额标准10%-20%的,超出部分加价2倍;超出限额标准2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价3倍。所有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统一管理。
淘汰措施:到期未关闭企业断水电
坚决淘汰钢铁、铁合金、电力、铅锌、煤炭、焦炭、黄磷、建材、电石、化肥等行业中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到期未关闭的,金融部门停止贷款,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停止供水、供电,不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
鼓励节能:推进六大重点工程
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电力机组发电,优先安排清洁可再生水电和高效环保火电机组发电;鼓励低峰用电,实行节电奖励;与此同时,我省将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绿色照明6大重点节能工程。现役单机13.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必须在2009年前安装脱硫设施。2007年底以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都要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贷款限制:项目环评不过不授信
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查处的浪费能源、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严格控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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