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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枯 长江委强调加强长江禁采管理
时间:2006-09-06  来源:长江水利网  作者:
 
水世界论坛
 

目前,长江干流正面临历史上罕见的低枯水位,沿江各有关省市抗旱和预防可能发生秋汛的任务繁重。与此同时,长江中下游干流非法采砂活动时有发生,局部江段非法采砂活动猖獗。经查,自今年汛期禁止采砂以来,在长江湖北省黄石至鄂赣边界武穴河段,均发生了一定规模的小型采砂船舶非法采砂活动,526,长江鄂赣边界武穴河段还发生了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为此,长江委砂管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禁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江各有关省市应从长江采砂管理的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好禁采管理秩序,切实保障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及航运安全。

通知要求,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要求各省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地方各级禁采监管责任人和责任制,积极克服地方保护和畏难情绪,做好禁采管理工作;在采砂监管和执法中,要主动协调好与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使其各负其责,以便及时发现和综合整治禁采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省际和省内边界河段的非法采砂活动,相邻省(市、县)要依据省际和省内相互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及会商制度,团结一致,依据《条例》共同打击。

通知要求,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重打击非法采砂。要求各省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对非法采砂多发河段,应增加巡查密度,进行重点监控。对顶风进行非法采砂的,各省应依据《条例》的规定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采砂船只管理。要求各省应依据《条例》的规定和长江委有关通知要求,加强采砂船舶登记造册和移动管理,要依法将各类采砂船只,特别是小型采砂船只集中停放在沿江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对擅自离开者,要依照《条例》进行查处;对已领取长江各支流、湖区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各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禁止其进入长江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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