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人都能当原告,限定诉讼主体存争议
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2006年以来,贵阳市两级法院所受理的环保案件只有7件,均为民事领域,涉案金额仅14.98万元;刑事案件才一件。1997年我国新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但至今全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只有几十起。
虽然我国环境法的体系日趋完善,但环保受案数与实际污染程度严重不对称,究其原因,除有法不依、执行不力外,更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载体。
针对一些外界的议论,蔡明说:“成立环保法庭,这是依法保护环境的一次有益探索,绝不是作秀,社会各界应该共同探讨推进。”
目前,贵阳环保法庭暂定只有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检察院等四家单位才有诉讼主体资格,排除了个人和公益组织。
“诉讼主体资格之所以从严控制,是避免人人都来告,造成诉讼泛滥。”蔡明说。
据介绍,关于此类案件诉讼主体资格,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有的法学专家指出,林业、环保等部门与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提起诉讼。人民群众虽是直接受害人,但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取证和举证艰难,而且有关环境证据鉴定成本非常高,让他们提起诉讼也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