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对辖区以外的污染企业,可以去环保法庭告,但辖区内的,将不轻易采用民事途径去解决,除非各种行政手段都用尽。因为告了,就表明职能监管部门不作为。”帅江直言。
刘明院长呼吁,环保法庭虽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成立,但毕竟是一种新的审判机制,急需完善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依法保护环境,缔造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