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几类政策初具生态补偿萌芽。第一类在政策设计上明确含有生态补偿的性质,如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牧还草工程、水土保持收费政策、“三江源”生态保护工程等。第二类可以作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很好平台,但未被充分利用好,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第三类看似属资源补偿性的,实际上会产生生态补偿效果,如耕地占用补偿政策。第四类是政策设计上没有生态补偿性质,但实际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今后将发挥更大作用的,是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扶贫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生态建设工程政策。有专家认为,生态补偿在经济学上很难严格定义,通常只能被称作环境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补偿政策具有明显的部门色彩,没有统一的政策框架和实施规划。很多良好的政策设计,都莫名其妙地陷入分割体制中的部门利益“进一步协调”之中。今后生态补偿政策的构建,应首先集中在水源地保护方面,为建立宏观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创造条件。
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下游对上游、受益方对受损方、“两高”产业对环保产业进行以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为主的生态补偿政策,一旦实施成功,将为中国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主体功能区划与产业布局的重新调整),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进一步实现,为建立全球环境公平补偿原则奠定基础。
第五,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就尝试将排污权交易应用于大气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其经验在全球具有代表性。
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首先是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某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状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一个排污总量。然后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市场,具体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由政府以招标、拍卖、定价出售、无偿划拨等形式将排污权发放到排污者手中;第二步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他们根据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要以及排污权市场价格等因素,在市场上买卖排污权,这是实现排污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余下的,政府部门须做好对参与排污权交易企业的监测和执法,同时规范好交易秩序。
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
然而,理论的完美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完美。排污权交易政策要在中国推行,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难。例如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利益分配,我们如何保证政府初始分配的公平?如何防止强势利益集团多占多要?在中国重化工业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有了多余的排污权,恐怕他们也不会拿到市场上去卖,而是干脆自己再上点项目把多余的份额用足,这样收益也许更大。还有我们缺乏全国垂直统一的监测网络,不可能对全国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实施全天候的监督,也就不可能以真实数据为基础进行真正规范。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为了当地GDP与其他利益,会允许一个只有1000吨二氧化硫排污权的企业排放2000吨,然后再报给你数据说只排了900吨。在各自为政的环境监测体制下,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所以,排污权交易政策还需要根据国情进一步研究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