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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益生对出售水务资产作出风险提示
时间:2007-12-07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同时,文件首次提出市政公用事业应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概念,并规定了进行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范围。文件指出,今后凡投资建设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实质上,这正是为公用事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创造了条件。决策层期望能够通过筛选合格的运营商并授予特许经营权,将政府的经营和服务责任向企业转移。

自此,国内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进入了股权改革与特许经营并进的阶段。地方政府往往在对外招商,出让水务企业股份的同时,将经营权委托给重组后的企业。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投资责任和运营责任同时转移,可谓“一举两得”。在某些省份城镇供水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当中,还出现了“政府原则上不再作为投资主体”这样的表述。

一些洋水务此前早已活跃在中国市场,借此东风很快便捕捉到了新的投资机会。2002年,威立雅率先以超过净资产三倍的溢价,收购了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的股权,并借此获得了长达50年的特许经营权;2003年,威立雅联手首创威水投资公司,以4亿美元收购深圳水务集团45%股份,深圳市政府与重组后的深圳水务集团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将经营权正式委托给重组后的深圳水务集团。

国资进退权衡  

改革在推进,问题也在出现。国有资产在水务领域如何退出,股权转让多少,怎么转让,转让收益如何分配,各地的讨论激烈又持久。

自来水企业公用事业的特性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分歧首先出现在对于国有控股地位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完全不必追求国有控股地位,可以将股权多转让一些,尽量收回以前多年的投资,今后更多地依靠企业自身投资经营,政府通过做好监管,保证服务质量和饮水安全。

另一种意见则坚持控股。这种观点认为,公用事业关乎千家万户的福利和安全,也涉及到城市的建设和规划,如果不能保证国有控股地位,合资方的经营有可能过于考虑自身利益,而忽略某些公益性的服务。

在大多数地方,控股且是绝对控股的设想,最终得到了更多的支持。除上海浦东项目,其余的改制项目基本为地方政府控股。

接下来,对于股权转让方案的讨论则更加富有技术性。 从政策上看,城镇供水投资建设领域的全面开放基本没有障碍,包括城市防洪、水源保护、供排水管网建设与维护等投资形成的非营利性资产。一些城市政府甚至提出,当地政府基本不再向水业投资,仅以“政策倾斜”体现支持,而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也要完全推向市场。这一模式一时成为主流。

兰州方案则代表了另一种选择。在兰州股权转让方案讨论过程当中,针对政府尽可能收回股权转让资金的提议,兰州市供水集团表示,对于市政发展的必要投入,完全依靠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希望能够借此机会为企业预留部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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