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岳特别强调,我国近年来相继批准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关于化学品环境监管的国际公约。此次提出取消农药、涂料、电池及有机砷类39种产品出口退税和禁止其加工贸易的建议,不仅是对我国自己的环境和公众健康负责,也是履行环保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必要行动。通过限制部分“双高”产品出口,改善出口结构,既有利于促进我国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为呵护人类共同家园做出贡献。
潘岳还指出,WTO追求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协调和促进,追求可持续发展。WTO法律框架内的各主要法律文件大都明确规定,各国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用以对国际贸易实施必要限制。因此,环保总局提出的“双高”产品名录和相关贸易措施方面的政策建议,不仅具有鲜明的“绿色贸易”特征,而且也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
据介绍,“双高”产品名录的制定工作始于2006年下半年。为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国务院于2006年12月底,明确要求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名录,建立控制双高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
根据这一部署,环保总局于2007年组织行业协会、地方环保部门,从环境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需要出发,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污染物的毒性和治理难度,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以及我国加入的环境公约等因素,对产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筛选,在与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充分协商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次发布的“双高”产品名录。
潘岳表示,环保总局还将建立“双高”产品名录动态管理数据库,随时补充新的产品和信息,并及时向国内国际公开。他表示相信,这个名录的发布,将为绿色贸易、绿色税收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具体的可操作对象,环保部门将一如既往地主动配合有关经济主管部门,为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而共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