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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  发布时间: 2007-09-28  【进入论坛】

流域各地市长须对排污负总责

昨日下午,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闭会。《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一审即获通过。记者注意到,将于明年“6•5”世界环境日正式实施的《条例》,将原来96年起实施的老《条例》中的20万元罚款上限提升到了100万元,还首次列出单独的条款,明确新闻媒体可监督太湖治污情况。

与“修改草案稿”相比,昨天通过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如,太湖流域各地市长对太湖排污情况负“一把手”总责;鼓励市民、社会组织参与太湖保护;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太湖排污口等情况,方便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对太湖排污口数量、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最终版本的《条例》还加大了对污染行为的处罚,“修改草案稿”中一些条款罚款下限为5万元的,在最终的《条例》中均增加至10万元。

省人大有关人士介绍说,国家上位法《全国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上半年出台,如果《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有与上位法抵触的条款的话,省人大将对相应条款进行改动。

本次会议还通过了《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批准了《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会议还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淮安市清河区和昆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本次会议还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草案)》、《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有关工作机构将根据审议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再提交常委会审议。

 

沈纯中 黄勇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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