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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新意贯穿《水污染防治法》
时间:2008-03-05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强化城镇污水防治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城镇污染防治,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来的。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对全国城镇污水防治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对城镇水污染的状况和后果有着直接的感受。有关防治城镇水污染的规定,必将大大推动城镇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给予了高度关注,增加了一些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保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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