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 | 水务大会 | 中国水协 | 新闻 | 专题 | 企业之窗 | 求职招聘 | 会展 | 招标信息 | 行业分析
·学术 | 学术论坛 | 行业手册 | 专家 | 书籍 | 行业图纸 | 论文下载 | 软件 | 通知公告 | 工程范例
·交流 | 资料搜索 | 业内辩论 | 点评 | 留言 | 在线投稿 | 网站服务 | 会员 | 友情链接 |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都市世界 能源世界
 您的位置:首页 >> 水业新闻 >> 水务要闻 >> 
 
十大新意贯穿《水污染防治法》
时间:2008-03-05  来源:  作者: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本报特约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亮点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1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
  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一页 页码:[1 2 3 4 5 6 >>] 下一页 共6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十大新意贯穿《水污染防治法》 的资料
 

热点专题

第三届中国城镇水务年会

汶川地震后供水排水系统
最新更新论文
最新图纸更新

某五层商城给排水设计图

商场给排水消防图
·广场喷泉平面图施工图
·某工程卫生间排水图及
·某工程给排水规划总图
·某小区城镇沼气净化池
推荐书籍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作者:章非娟
内容简介: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等。
论坛导读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06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62082号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联系信箱:chinacitywater@126.com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导航 - 投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