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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绿色证券”政策的第一项内容是对申请首发上市的13类重污染行业公司进行环保审核,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首发上市申请。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环保部门对于环保不达标企业的上市否决权,等于剥夺了那些肆意制造污染企业上市的机会,从而击碎污染企业希望通过上市谋求更大发展空间的梦想,给重污染企业以重创。 “绿色证券”政策的另一内容是,当发生诸如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等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必须立即对相关事件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这样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当上市公司有关环境违法违规信息一经披露,必定会有股民选择抛售这一公司的股票,原本有意购买这一公司股票的股民也可能会改变主意,这样公司的业绩就必然会直线下降,从而对上市企业污染行为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 尽管“绿色证券”是为了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但是在客观上也能起到维护股民利益的作用。因为上市公司如果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必定要遭到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的严厉惩罚,甚至生产陷于停顿。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公司相关环境违法违规信息不向股民披露,股民就难以依据相关信息就资金投向做出选择,这样经济上就难免要遭受损失,甚至是重大损失。所以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有关环境信息,也是维护股民利益之所需。作为股民来说,他们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了股票的公司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的重大信息,所以及时公开自身重大环境信息,也属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而这实际上也就是“绿色证券”强制上市公司公开重大环境信息的法理依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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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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