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检测数据由谁采集?
孙佑海:重点企业由本企业采集,结果要与环保部门联网,一般企业也是企业采集,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力进行抽查。
另外法律规定由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检测网络,并且同有关部门来组织网络。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
主持人: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如何惩罚?
孙佑海:修改惩罚方面,变化非常大。现在关于处罚条款有22条,比原来增加9条。加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地方政府的惩罚。
第二是对企业的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整顿,直到关闭。有两个情况特别讲一下。
第一,对于私设暗管,采取其他违反环保法规定的监管方式进行排污的,要严厉处罚。比如私设暗管,发现了就要进行罚款,并要求限期拆除,拆除费用由自己承担,如果自己不拆,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拆,情节严重的关闭企业。下一步就是说呢,私设暗管的目的是为了排污,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排污要加重处罚。
主持人:加重到什么程度?
孙佑海:发现后应缴纳排污费的两到五倍。如果情节更严重,达到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程度,要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规定,进行人身拘留,如果再因为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企业设立私设暗管时,设立一条公开排污管道,又设立了几条偷偷排污的管道,这种行为非常恶劣,是私设暗管。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如何加重处罚,过去法律《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杂用水污染事故罚款最高额100万,现在这个额度已经突破了,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要罚款损失额的20%,如果造成事故特别大,罚款就是损失额的30%。额度罚款比较大,还要进行赔偿的问题。主持人:在严重的污染当中受到伤害的人,应该怎样索赔,什么样情况能索赔?能获多大索赔?
孙佑海:排污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就法律规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为了能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补偿,法律还是做了一些重要规定。第一,是建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诉求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过去是这么规定的,但在污染案件中,这套规定对污染受害者很不利。作为企业财大气粗,技术力量雄厚,作为受害老百姓,没法掌握企业在排污的情况跟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什么联系。举证责任倒立制,就是由排污的企业自己举证,排污企业由它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由他举证,是一个重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