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亮点解读
十大新意贯穿《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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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严重的水污染挑战,国家提出了“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思想。今年
2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为这一战略思想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一战略下的五大对策——严格环境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全面防治污染、强化综合手段、鼓励公众参与,通过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上升为法律意志。
今年2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其内容因增补而更加丰富,结构因调整而更趋完整,制度因创新而更符合实际。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诸多重大进展,在监管制度方面体现了10项创新。
一、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
党和国家非常关心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反复强调,污染防治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饮用水安全是首要环节。这些思想不但指导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在法律中也得到了直接体现。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在立法目的部分(第一条),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在指导原则部分(第三条),提出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在结构上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即第五章共10个条款,主要规定了饮用水保护区划、禁设排污口、禁止或者限制含磷洗涤剂等措施;在罚则部分的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加重了危害饮用水行为的处罚,从而将“保护饮用水安全”放在了首位。
二、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许多地方环境污染的背后,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环境指标纳入政府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斩断这种保护主义的利剑。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地方政府要确保实现环境目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中共中央组织部2006年印发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其配套文件提出了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控制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等环保考核内容,并规定由环保部门直接提供,国家环保总局还代表国务院与各地签订了污染减排的目标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