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 | 水务大会 | 中国水协 | 新闻 | 专题 | 企业之窗 | 求职招聘 | 会展 | 招标信息 | 行业分析
·学术 | 学术论坛 | 行业手册 | 专家 | 书籍 | 行业图纸 | 论文下载 | 软件 | 通知公告 | 工程范例
·交流 | 资料搜索 | 业内辩论 | 点评 | 留言 | 在线投稿 | 网站服务 | 会员 | 友情链接 |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都市世界 能源世界
 您的位置:首页 >> 水业新闻 >> 水务要闻 >> 
 
农村饮用水:44.36%的水样未达基本安全标准
时间:2008-03-19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现有法规分散标准不统一

记者:目前我国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也不少,为什么要专门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立法呢?

杨文龙:我国目前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分散在环境、卫生、建设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存在各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不配套、标准不统一,特别是涵盖范围不全面、法律规定不具体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制定。比如,2002101日起施行的水法,仅在第33条、 34条对饮用水的水源保护作了规定。再如水源质量标准,目前颁发施行的有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卫生部门分别制定的多种法规性文件,且存在明显矛盾。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各行其是,造成执法随意性较大,法律解释不一致,执行中无所适从。

关于立法的几个思考

记者:您认为现在对生活饮用水安全立法时机成熟吗?

杨文龙:我国在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有相当广泛的立法基础。从经验借鉴的角度看,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有了生活饮用水的立法。因此我认为,我国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法的时机与条件均已具备,应尽快予以制定。

记者:关于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法,您具体有哪些方面的思考?

杨文龙: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首先是卫生。作为一项专门法律,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安全生活饮用水设施建设等,特别是农村和小城镇生活饮用水监管。

其次是立法的主要目的。应该是通过国家立法,确立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管理体系、管理机制和管理职能,明确执法主体,明确生活饮用水(包括商品饮用水和饮用水设备)标准。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 下一页 共4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业内交流
更多关于 农村饮用水:44.36%的水样未达基本安全标准 的资料
 
水世界企业推广服务
热点专题

关注国内水资源

锅炉水处理技术专题
最新更新论文
最新图纸更新

精选水泵图块集补丁

精选综合图例集补丁
·精选水泵图块集补丁
·精选综合图例集补丁
·某市政工程水厂水泵房
·某城市给排水管网平面
推荐书籍
《AutoCAD2004》实训指导书
作者:
内容简介:本书适用于初学者,包括平面和三维制图。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06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62082号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Email:chinacitywater@126.com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814
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导航 - 投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