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规分散标准不统一
记者:目前我国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也不少,为什么要专门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立法呢?
杨文龙:我国目前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分散在环境、卫生、建设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存在各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不配套、标准不统一,特别是涵盖范围不全面、法律规定不具体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制定。比如,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水法,仅在第33条、
34条对饮用水的水源保护作了规定。再如水源质量标准,目前颁发施行的有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卫生部门分别制定的多种法规性文件,且存在明显矛盾。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各行其是,造成执法随意性较大,法律解释不一致,执行中无所适从。
关于立法的几个思考
记者:您认为现在对生活饮用水安全立法时机成熟吗?
杨文龙:我国在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有相当广泛的立法基础。从经验借鉴的角度看,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有了生活饮用水的立法。因此我认为,我国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法的时机与条件均已具备,应尽快予以制定。
记者:关于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法,您具体有哪些方面的思考?
杨文龙: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首先是卫生。作为一项专门法律,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安全生活饮用水设施建设等,特别是农村和小城镇生活饮用水监管。
其次是立法的主要目的。应该是通过国家立法,确立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管理体系、管理机制和管理职能,明确执法主体,明确生活饮用水(包括商品饮用水和饮用水设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