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应优先确定立法原则。比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原则、经济发展需求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原则等。
四是立法应特别关注农村及小城镇等基础设施较差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应特别强调对天然河流、湖泊和水井等农村生活饮用水源的定期监测。
此外,已有案例表明,如果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实事求是地、及时地公布灾害或事故警示,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和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在生活饮用水安全立法时,应特别强调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时的公布警示办法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布警示责任,使相关职能部门敢于履行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防范和规避灾害、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