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 | 水务大会 | 中国水协 | 新闻 | 专题 | 企业之窗 | 求职招聘 | 会展 | 招标信息 | 行业分析
·学术 | 学术论坛 | 行业手册 | 专家 | 书籍 | 行业图纸 | 论文下载 | 软件 | 通知公告 | 工程范例
·交流 | 资料搜索 | 业内辩论 | 点评 | 留言 | 在线投稿 | 网站服务 | 会员 | 友情链接 |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都市世界 能源世界
 您的位置:首页 >> 水业新闻 >> 水务要闻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8-03-28  来源:新华社  作者:
 
水世界论坛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主要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规划编制机关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相关规划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分类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推荐名单。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督。

第三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上报审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上报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6 7 >>] 下一页 共7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业内交流
更多关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 的资料
· 发挥规划环评在流域管理中的作用 [2008-09-10]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2008-09-08]
·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 [2008-09-08]
· 某工程给排水规划总图 [2008-09-05]
· 河南抓紧落实流域治理规划 [2008-09-05]
 
水世界企业推广服务
热点专题

关注国内水资源

锅炉水处理技术专题
最新更新论文
最新图纸更新

精选水泵图块集补丁

精选综合图例集补丁
·精选水泵图块集补丁
·精选综合图例集补丁
·某市政工程水厂水泵房
·某城市给排水管网平面
推荐书籍
《AutoCAD2004》实训指导书
作者:
内容简介:本书适用于初学者,包括平面和三维制图。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06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62082号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Email:chinacitywater@126.com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814
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导航 - 投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