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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公众预测“绿色保险”实施难度大
环保总局保监会联合建立绿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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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关注。虽然在不同的声音中存在推行的种种阻力,但新发于硎的这一环境经济政策还是展现出在推进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环境管理自律方面的强大魅力和良好前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监局近日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文件,就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出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以及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积极性,提高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的能力。 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间表,将这一环境经济政策作为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市场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疆自治区环保局与新疆保监局在文件中提出,要在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或地区开展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和行业;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立法推进工作,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责任保险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立法强制”,这一方针,抓住了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关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保险品种,也是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撑等原因,极有可能遭到相关利益部门和企业的消极对待甚至抵触。 去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组成调研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等问题进行了调研,期间就曾有一些公司表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其理由之一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以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些大型化工企业,其中不乏财力雄厚者。然而在污染事故善后处理中,环境污染受害群众往往不能得到及时足额赔付,恢复生态环境的高额费用最终也由政府承担。由此可见,公司财力雄厚与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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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萍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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