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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头上又悬把剑 蓝藻事件催生环保审判庭
时间:2008-05-0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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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贵阳市中院于2007年11月在全国法院首设环保审判庭,但公益组织被排除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无锡中院则大大扩展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不但包括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而且纳入了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让环保组织有公益诉权,环保界已呼吁了多年。无锡将公益环保诉讼的大门向环保组织打开,给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带了个好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王灿发认为,“控告”就是一种诉权。无锡的做法是顺应民心之举。

王灿发表示,明确环保公益诉讼,尤其是环保组织有权起诉,将成为污染者头上的一把“悬剑”,即使引而不发,同样威慑巨大——污染者不敢妄为,因为随时都有千千万万双眼睛“盯”着;行政机关也会加紧履行环保职责,不敢懈怠。

但也有人担心,这样会导致诉权滥用。

王灿发说,即使是在爱打官司的国外,实行公益诉讼后也并未带来诉讼潮。为防止滥诉,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比如美国的环保公益诉讼就设置了“60日告知期”的前置程序。环保组织等需在起诉前60天通知污染企业,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其否则将会起诉。

环境问题举报逐年递增

专家建议在全国中院普遍设立环保审判庭

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2002年至2006年因环境问题的举报平均增长率约为87%,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453件,2005年只有1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146件。

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吕忠梅建议:我国应在中级法院设立环境审判庭。

她对媒体表示,长期以来,环境案件由普通法庭审理。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受害人较多、牵涉到地方利税大户、法官环境知识欠缺、受害人举证难等,导致审理困难。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同样的建议,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的王灿发教授等也在力倡。

打开环保公益诉讼的大门,当地的发展无疑将会承受更大的压力。但褚红军认为,我们不能只顾发展,而忘了发展的终极目标:让人民过上蓝天碧水的好日子。“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为无锡科学治污、保护太湖、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设立环保审判庭,颇有现实意义。”褚红军认为至少有三层:有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公正力;进一步唤醒民众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让违法者得到及时惩处;整合优化审判资源,扩大司法服务的功能,加大执法力度。

“无锡和贵阳走出了一条司法环境保护的新路。”王灿发期待:从目前环保案件的数量来看,可以仿照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设置,在各中级法院普遍设立环保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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