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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国家应重罚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2008-05-20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确立了加强源头控制的防治原则,对排污单位明确规定:超标排放就是违法。而处罚力度的加大是草案最大亮点:取消现行法规中,对于水污染事故100万元的处罚上限。

但取消100万元处罚上限,并不意味着足以遏制违法排污企业的利益追逐。目前,环保部门对于水污染事件的处罚还是偏轻。违法成本低是由于针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经济手段和监管措施滞后和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远远低于治污成本,同时存在少收、漏收、征收不上来等诸多情况;其次,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刺激企业自觉控制污染的动力。因此,一些企业宁愿认罚也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比如有些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工厂,面对先治污还是直接生产时,往往会选择后者。虽然每年要付出被罚1万元的代价,但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却至少要花上几百万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解决环保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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