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污,罚你100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创国内罚污之最
“重病须用猛药医。”随着《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下称《条例》)明天正式实施,重病缠身的太湖将迎来重典治理期。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昨日就《条例》向记者进行了解读,并称《条例》充分凸显了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最严密的监控体系”的决心和举措。
环境资源区域补偿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太湖流域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受害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资金可以由省财政部门直接代扣。
解读:长期以来,交界断面水质超标,一直是影响区域水质改善的“痼疾”,导致上下游之间责任不清,矛盾重重。如今,《条例》已对交界断面水质超标有了明确“说法”,就是实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
区域限批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超标、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其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8种行为,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新、改、扩建项目,已经受理的暂停做出审批决定。
解读:江苏省以法规形式在全国率先授予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为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增添了一个“杀手锏”。现在,明确对太湖流域的8种行为实行“区域限批”,无疑会大大增强太湖治污的力度。
环保权限扩大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保部门除责令停产整顿、依法给予处罚外,并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计征排污费;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排放水污染物的,私设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封堵其排污口。
解读:长期以来,环保部门执法被认为是“软弱无力”,“动真碰硬”的手段确实不多,从而导致环境执法效能大打折扣。这次《条例》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执法权限,使环保部门能够“挺直腰杆”,执法手段也逐步“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