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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名环保律师康艾黎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在美国的各州都有两套彼此独立的法律体系和两套并存的司法制度,即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以及联邦法院和各州的法院。美国《洁净水法》中确认,将各州境内的湖泊、河流、溪流、湿地等,全部划归美国环保署和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这种管辖权的划分被认为是《洁净水法》的重要成就。美国还进一步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审理涉及《洁净水法》的案件。 康艾黎说:“法院越具有地方性,就越有可能做出偏向于地方的权衡。而联邦法院由于更具有全国性的视野,就不会像地方法院那样,只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不顾整个区或全国的利益。”看来,地方保护主义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但美国制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却能对地方保护进行有效遏制。 环境公益诉讼该如何推行?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万鄂湘说,鉴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建立水资源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十分迫切,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即由谁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有很多相关程序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实践。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如何开展均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工作中受理无据的局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军说,贵阳环保法庭经过研究,暂定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检察院等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所以从严控制,是为了避免人人都来告,造成诉讼泛滥。 他说,只要有合理的规定、限制和引导,公益诉讼将在环境和生态的保护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环境公益诉讼有章可循。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有公民、环保团体、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但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以检察机关为主,辅以公民和环保团体,组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体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说。 他进一步补充说:在这几类主体中,应使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优先于公民和环保团体的起诉权。公民或环保团体申请检察机关起诉而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检察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公民或环保团体可以自行起诉。这样才基本确定了一个环境公益诉讼适格的原告体系。 康艾黎介绍说,美国《洁净水法》中最具有革命性的就是它的公民诉讼条款,正是这些条款对美国境内众多水域水质的改善产生了最深远的影响。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条款,那些关心自身环境状况、身体健康以及子孙未来的公民实际上都变成了义务检察官。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使得那些污染排放者会更认真地遵守环保许可证的有关规定,而且也会监督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通过在司法制度和法院框架下为公民提供一条表达愤怒情绪的渠道,使公民能够通过官方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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