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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下达减排计划
时间:2008-08-11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作者: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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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吉林强化松花江水污染防治

吉林省赴川防疫队检测成都水源地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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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日前向各市、州、县政府下达2008年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今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8.65万吨和38.34万吨以内。
  为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吉林省政府出台了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前置审批,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监管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吉林省政府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两高建设项目,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电价补偿、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要依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今年年底前全省完成30家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要坚决实行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不得突破当地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0吨以上、锅炉总容量50/小时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省环保局审核、备案。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长春南部及伊通等县市的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必须建成投运。
  全省新建和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今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得低于80%。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同步达到0.8/吨以上。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并暂停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要加大污染源监管力度,重点污染监控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对燃煤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企业要实行驻厂监督。对不按期关闭、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已关闭的小火电机组及其他企业,不得重新启动。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实行上限处罚,涉及发电企业享受的国家脱硫电价优惠政策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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