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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价改不可“一涨了之”
时间:2006-11-2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水世界论坛
 

   央行日前在货币政策报告中提出,水、电、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将加快推进。而自11月份以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出租车、供水等行业成本监审试行办法,而据报道,《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也将逐步推开,外界大多认为,这些均是资源产品价格调整的前期准备动作。中国的资源价格改革呈山雨欲来之势。

  对于资源价格改革的必要性,人们少有异议。中国是人口大国,资源的紧缺众所周知。过低的资源价格不利于资源的节约使用,特别大多数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消耗过度直接影响千秋万代的生存和发展。此外,部分资源的相对价格在近几年来甚至有所下降,因此有急切调整的必要。2003年新一轮经济周期启动以来,我国的物价水平“转正”,几年来社会整体物价水平累计涨幅较为可观。但在此期间,水、电、油、天然气等市场化程度较低,受管制程度较高的资源型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未能作出充分的调整,即便部分能源价格已经上涨,但其价格与国际市场相比仍属偏低。因此,目前很多资源产品的价格并未反映市场的真实供求关系,价格信号失真,其结果就是经济主体行为扭曲。例如,能源、土地、水电价格的低估,刺激资源消耗型产业的高速增长,导致资源被大量浪费并且造成环境破坏。

  另外,从宏观层面上看,目前投资增速过快,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贸易摩擦和汇率冲突不断等难题,与资源价格体系不顺都脱不了干系。通过理顺资源价格来是缓解当前经济失衡,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条有效途径。

  资源价改的急迫性是显而易见的,但要保证改革成功,一些关键的配套措施应该跟上,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首先,最紧要的是明确产权并推出相应的税收措施。从法律意义上看,我国的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资源企业只是通过合同方式获得开采、使用或加工的权利。比如说,我国水资源短缺众所周知,通过提高水价来节约用水乃合情合理之举,但这并不意味着从事自来水加工的企业就必然有权得到水价上调的利益。这是因为,原水资源归全民所有,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成为唯一的原水供应者,提高水价的好处国家应该以税收的方式加以上收,而水加工企业除了获得正常的利润外,不应有任何额外得利。再比如,像原油、天然气、煤炭这类价格周期性波动剧烈的产品,一旦处于价格上升周期,企业利润就会暴发式增长,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会对其征收“暴利税”,其理由就在于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企业不可独享暴利。而我国法律尽管明确规定资源归全民所有,但并无相应制度来保证法律文本上的产权能真正落实(中国政府曾向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征收过“特别收益金”,但未形成制度),资源价格的上涨转化成资源企业的巨额利润,而相应的代价由消费者承担,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造成这种现象根源是资源的产权没有真正明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的资源企业事实上代理行使着全民所有权,这并无太大问题,但目前的情况是,国有控股企业股东多元化了,企业内部人的利益与全民利益也已分离,在这种情况下,资源企业显然已不再是资源产权的代表了。如果资源产权不落实,资源价格上涨的利益将大量为外部投资者和资源企业员工所侵占(如在香港上市的中石油公司利润大幅增长,境外投资者获得巨额利益)。因此,从长远看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产权改革,而当下有效的方式是完善资源税收制度,提高资源税收,而原来曾征收过的“特别收益金”应该予以透明化、制度化。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将资源价格上涨获得的增量税收通过合理的方式补贴给资源的最终使用者居民,在通过价格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使用的同时,保证居民整体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国际惯例。

  其次,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应该深化反垄断。资源企业大多带有一定的垄断性,社会上对垄断行业积怨已深,为了防止这些垄断企业借产品和服务涨价之机进一步自肥,激化社会矛盾,应该继续大力地反垄断。具体措施方面,应该要求将垄断企业的账务进行审计并向全民公开,并将其作为召开听证会的前提条件。对于这种涉及面广的改革,各级人大组织也应该参与进来,以监督垄断企业的行为。

  此外,由于资源产品受管制特点,在价格天然具有“粘性”,这种粘性使得价格的调节作用减弱。因此,目前可以考虑引入某种动态调节机制来增加其价格的弹性,并予以法律化,降低其“粘性”程度。一旦触发某种条件,就进行自动调节,既可涨价,也不排除在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降价。这一机制的根本意义在于,将多个一次性的改革转化成一种可以长久生效的机制,促进资源价格体系的合理化。当然,这应该以上游的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相配套为前提。

   上述几个方面,对于保证资源价格改革的成功可以说是缺一不可。如果单纯将资源价格改革理解成涨价的话,很容易演化成一场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掠夺,这必然违背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也必定难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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