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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质标准的疑虑
目前国内《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共存现象。同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部分非常规项目列为常规项目。如甲醛、林丹、滴滴涕、丙烯酰胺。因此笔者有如下的疑问:
①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城镇供水企业的权属不一,有建设部所属的,有水利部所属的。那么会不会出现执行标准不一的现象?此外国家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供水企业进行水质检查时,其评判标准如何确定?
②《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对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执行时引用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的检验方法。而卫生部2001年6月份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法》前言一文中第一小段“本规范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配套检验方法。本规范是《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的修订版本。”此次在水质检验中,供水企业到底应该执行的是《生活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还是《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的修订版。如果执行GB5750版,供水企业的水质在卫生部门的监测中可能会出现不合格现象,如果执行GB5750-85修订版,那么在非常规项目中卫生部的规范与供水水质标准有很多项目不一致。应该如何统一。
③对供水水源地的保护问题。作为一个行业标准,提出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然而行业标准只对提出本行业范围权属的水源地执行本行业的标准,并由本行业所属的供水企业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但目前大多数供水企业的地表水源的原水是从水利部门的水库买来的,有些地区为解决城市供水紧张状况,采取跨地区跨省市几十、几百甚至几千公里引水,是否也要千里迢迢去进行水源保护或取样检测化验水质?同时引水过程中采用运河或人工明渠引水,其途中污染问题也由供水企业承担是否合适?水库中养殖、旅游等活动,都会不同程度污染水源水质,然而让一个没有所有权的企业去执行水源区保护的有关法规。是否合理?这就提出水源地保护由谁去管理。因此,为保证水源水质,急需解决这一矛盾?
④ 对水源原水水质指标检验的问题。新标准规定对原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有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验,对确保自来水水质达标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随着大多数地表水源原水的供应方式的变化,由过去的供水企业直接在水源地取水改为由水源所有权单位卖水,那么原水卖给供水企业,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可称为自来水的原材料(供水企业财务做帐亦这样),显而易见原水即为商品。如果是商品的话,应该对卖水单位规定其商品的质量标准。但是从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建设部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都不对供水水源单位进行水质要求,是否妥当?供水企业每月检验一次,对确保水质到底有多少的概率?如果把29项目的检测工作由供水水源的单位每天进行检测,是否更有利于确保水源水的质量。
⑤非常规检测项目除了项目本身有变化外,检测频率确定也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不同,规范中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水质情况来确定检测频率,或列入常规检测项目中去,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规定非常规检测项目地表水每月检测一次,地下水每年检测一次,管网末稍水的检测频率中对非常规检测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检测一次。由此是否可以认为,非常规项目中的某些物质会对供水管网造成污染,继而影响水质,其污染的程度和机率大大高于水源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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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
过近百年国际上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订和发展史的分析认为:
①一个标准体系的好坏不是以其指标的多少及严格程度来判定的,应结合执行标准的行业、实施时间段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②水质标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各指标参数值的选择和确定方法,整个标准系统的建立等相关的内容。要求各地供水行业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最终与国标标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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