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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险—种污染者支付的生态经济调节手段

时间:2007-08-20 来源: 作者:

    以环境事故污染责任保险的形式实施的生态保险将以保障生态安全、在以承保人和投保人双方受益为前提的条件下,对受害第三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为己任。这里保费的费率会根据事故污染风险的大小以及污染给受害方带来的损失的大小来计算,收上来的保费的一部分将被用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措施的实施。

    
以财产保险形式实施的生态保险,只有在承保人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时不造成对投保人的生态不负责任行为做物质鼓励,才可以成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生态环境污染风险保险中保险费率水平应有一定的上限;只有在承保人与投保人联手预防事故发生的条件下,环境污染风险保险才能顺利进行。

    
生态保险的必要条件是:投保方和承保方在预防事故发生、避免环境污染带来损失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不管是投保方还是承保方,都能从生态保险中得到好处:投保方——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对损失的赔偿;承保方——通过组织生态保险获得利润。

    
在降低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同时,生态保险给参保双方创造了经济效益。因为事故发生概率加大将引起保险费率升高,投保人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态安全水平。除此之外,因为没有事故发生,投保人会在经济上得到一系列的优惠——在续签保险合同时享受优惠条件;从承保人的预防措施基金中划拨更多的资金用于自然保护措施的实施;等等。同样,承保人在降低生态风险的过程中,制定出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包括对投保人的状况进行生态监督(审计)。承保方有责任花费一部分预防措施基金用于对投保人进行生态审计,改善环境监测工作,以及其它生态需要。

    
在生态保险中,保险学中的风险时空分散效应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在缴纳保险费的同时,投保人把对第三方进行赔偿的责任交给了承保方,自己避免有可能发生的、超出所交保险费很多倍的损失。承保人考虑到,事故的发生具有以下特征:A、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随机性;B、具有一定的概率。

    
在降低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同时,生态保险可以给参保双方创造经济效益。投保人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态安全水平,因为事故发生概率加大将引起保险费率升高。除此之外,因为没有事故发生,投保人会在经济上得到一系列的优惠——在续签保险合同时享受优惠条件;从承保人的预防措施基金中划拨更多的基金用于自然保护措施的实施;等等。同样,承保人在降低生态风险的过程中,制定出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包括对投保人的状况进行生态监督(审计)。承保方,可能,认为自己有责任花费一部分预防措施基金用于对投保人进行生态审计,改善环境监测工作,以及其它生态需要。

    
众所周知,任何时间都非常需要找到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投资的新的资金来源渠道。找到一个具有吸引力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投资方向——是生态保险的又一个职能。

    
生态保险提供的刺激投资的生态经济学方法,能够使投资者转向从事自然保护设备的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实现这一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手段:生态保险的承保方的利润是由环境质量直接决定的,而环境质量——是由自然保护预防措施体系决定的。实现这一目标的资金来源是保险单位筹建的生态预防措施保险基金。

    
生态保险实质上不仅是用来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对投保人来说还可以用来预防和消除损失,在承保人方面也可以用来盈利。保险中偿付额的大小是由保险双方协商好的保险额的大小和承保方的责任上限所决定的。

    
自然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消费在对被污染的自然环境会对受害者长期不利影响提出警告上的费用,以及由自然环境对受害者产生不利影响所引发的费用的总和。即:损失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已经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用于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方面的费用,加上在被侵害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的前提下,受害方所取得的正常收入。违权的一方因违权而获得收入,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少于违权方违权所获得的收入。

    
这样,承保额理论上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花在对事故污染进行警告的费用。对投保人而言,这些费用在生态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没有生态事故发生属于无正当利用的额外支出。一般来讲,投保方认为:在生产过程中不实施自然保护措施所获得的利润比实施自然保护措施后所获得利润要多。

    
对于环境事故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收益方——社会和第三方而言,这些费用是潜在损失的组成部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可能发生的保险赔付进行评估的同时,承保人或是分出资金用于事故的预防,或是利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使投保人自发地实施自然保护措施。自然保护措施的实施要么得以实施,要么被考虑到必须交纳的承保额,以及保险费率的计算之中。

    
承保额的第二个组成部分——由于有害物质进入环境而造成对受害者的影响所形成的损失。其与第一种损失不同的是,它们直接反映在第三者的身上。

    
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生态保险都以高生态危险污染源对环境造成事故污染的责任保险的身份出现。

    
在事故污染中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有责任保险受益的第三方,还有作为污染源的投保人本身。这两者都是受害方。

    
因此,要对承保人的赔付政策进行区别对待。在财产保险的框架内对事故污染源兼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赔付时,承保人不应该排挤投保人在预防污染发生方面的兴趣与措施。赔付的应该只是由环境污染所引发的偶然的、不可测的事件造成的损失。

    
对受害的第三方进行赔付,并非意味着承保人就会不要求污染的肇事方兼投保人不去处理已发生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以及预防未来事故的发生。生态保险的费率在这里有着特殊的意义。不管是在投保人所在生产行业内部,还是在某些企业当中,保险费率都不可能保持统一。与此相似,承保人所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的上限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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