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责任的比较:
中国大陆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包含有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其中具体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恢复使用、停产等行政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及其他刑事法律责任。与之相对照的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除了设置与我国大陆相类似的惩罚性措施(诸如罚锾、停工、停业、撤销许可、勒令歇业等)外,还规定了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复业的规定),故罚则的内容从积极面来看,不单只是处罚而已,而应是管制措施的延伸。对于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引导、规范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排放,(如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尽量减少排放量,所以处罚并非其最终目的。中国大陆水污染防治法单一的惩罚性措施(只有惩罚没有补救)。如果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能对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有所启发,则能够很有效的防治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