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时间:2008-01-21 来源: 作者:
(四)海洋环境保护
坚持河海统筹、陆海兼顾,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实施碧海行动计划为载体,加强对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突出海岸带管理,以渤海碧海行动为突破口,全面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力争海洋污染损害的速度和范围有所控制,海洋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1.加强海洋环境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巡视和执法力度,防治船舶和海上油气采输、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污染,加强海上溢油应急处理工作和倾倒废弃物的管理。
2.控制陆源和养殖污染。推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考核制度。对沿海大中城市附近海域加强污染控制,加强污染严重的河口、海湾的污染综合整治,积极治理陆源污染和海水养殖污染。研究推广生态养殖、科学养殖,减少养殖污染物的入海量。
3.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抓好渤海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加强渤海入海河流水污染的防治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护,加快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面源污染,研究预防、控制和治理赤潮,试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
4.保护海岸带和海洋重要生态系统。加强海洋和海岸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重点保护珊瑚礁、红树林和重要海洋生物资源。开展海岸带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试点。加快沿海防护林建设工程,加强海岸工程的环境管理和海岸带保护管理。半封闭海域及重点敏感海域禁止填海造地。
(五)生态环境保护
贯彻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编制全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努力减少人为生态破坏,力争全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以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为重点,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防护林建设工程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等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同时,要特别抓好以下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1.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抢救性地保护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生态脆弱区。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和监管区、天然洪水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以京津风沙源和水源为重点的治理与保护,建设环京津生态圈。制定和实施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法规,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大中型湖泊滨湖带保护区和重要湿地保护区建设,60%的重要湿地的生态环境功能得到有效维护。
2.实施资源开发的强制性保护。加强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监管制度。
维护水环境安全和水生态平衡。科学核定重点河流的生态用水,建立基本流量保障制度,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划定用水紧缺地区并建立地下水禁采区,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在西部地区建立一批高效、节水的生态农业示范区和示范工程。
加强国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生态功能区用地需求,优先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草地和湿地;加快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确保水库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安全。推进黔桂滇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加快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开展矿山限期治理试点和生态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对少数生存环境恶劣的贫困地区,要逐步实行异地扶贫、恢复生态。
维护和恢复森林、草原的生态功能。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加大天然林和防护林保护力度,停止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砍伐,延长一般用材林砍伐周期;加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减少过度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加大天然草原的保护力度;完成草原载畜量核定工作,建立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相配套的草原养护制度,坚决制止新的草原开垦;继续做好禁止采集发菜和制止滥挖甘草、麻黄草等固沙野生植物或中药材的监督工作。
加强旅游业的环境保护。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各类旅游景点水、大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合理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国家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青藏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3.提高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0个,力争70%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90%)完成建设规划和投资,建成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样板;探索自然保护区有效管护与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新建12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等生态省建设。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严厉打击收购、销售活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设,恢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森林、草原、海洋、内陆水域、农业和干旱半干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外来物种的调查,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规范与标准。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生物安全跟踪检测和应急系统,形成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
(六)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强化核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核设施运行监督。积极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持电磁辐射环境良好状态。
1.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核安全、辐射防护与应急、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制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加强对在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督,做好新建核设施安全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建造过程的现场监督和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核材料管制。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与处置的监督,完成各省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做好中、低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管理,开展退役核设施安全处置的政策和技术研究。
2.防治电磁辐射污染。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做好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控制和降低城市电磁辐射污染,尤其是降低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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