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要求,电力行业逐步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以及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我省平均水平(
2、“十一五”期间,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保目标的要求,全省逐年划定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予以关闭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予以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通过综合整治,解决流域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查处违法企业,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落实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抓好资源开发、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再生资源产生、社会消费五个关键环节,着力打造农产品、煤炭、铝土矿、非金属矿、再生有色金属资源生产加工五大循环产业链,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将环保工作统一到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上来。明确生产者的环境责任,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组织企业的生产活动,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三)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
“十一五”期间,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源的水质控制标准,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严禁倾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严禁运输有毒有害物质,严禁使用高残留农药及滥施化肥,严禁水产养殖、观光游览等对水质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现有的直接排污口一律限期关闭。划定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建立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清理并逐步关停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单位。
高度重视对饮用水源地构成潜在威胁的污染源的排查和控制,消除污染隐患。省、市、县三级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专项检查,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继续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定期报告制度。
(四)工业污染防治
“十一五”期间,继续把工业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严防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和工业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1、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削减排污总量,坚决遏制水污染反弹,严禁向河流湖库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把省辖淮河、海河、黄河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要全面排查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建立定期监测报告制度,督促完善治污设施和事故防范措施,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深化造纸、酿造、化工、制革、食品加工、医药等重点行业的水污染治理,全面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目标任务。
2、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制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配置脱硫设施,新建燃煤电厂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安装脱硫装置。2010年年底前,所有燃煤电厂必须分期分批全部配套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二氧化硫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凡未配置脱硫设施的电厂一律停止生产。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
开展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试点示范。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工业炉窑优先考虑使用清洁燃烧技术,继续抓好煤炭行业、冶金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石油和化工行业、建材行业的大气污染源控制,在工业行业开展新一轮的除尘改造。
3、控制工业固废污染,固体废弃物重点产生行业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重点提高废弃化学品、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要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严格监管,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和出口。对堆存铬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实现所有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建成河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4、确定全省重点排污企业监控名单,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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