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水平,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监管
1、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相关配套立法进程,为加强执法提供坚实的基础。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资源和能源开发项目中的生态破坏问题和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污染反弹问题每年进行定期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惩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强化放射源安全监管,对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实行统一监管,加强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废物库管理。
2、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到2010年,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和年检率达到100%。对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2010年,全市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
3、提高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水平,落实和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环境执法监察部门硬件水平和人员素质,环境执法监察人员的设置辐射到乡镇和街道,环境案件查处做到规范化、应急化和信息化。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力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防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各级司法部门应加大司法介入力度,环境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案件比例和数量比“十五”期间提高一倍以上,重视污染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重点地区环境监管制度,实行限期整治。加强对环境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开发强度大的重点地区的监管力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核算调整产业布局,限期整治相关行业和企业,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暂停在该地区安排的财政支持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市场机制下的环保投融资机制
按照“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环保投入机制,千方百计增加环保投入,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十一五”期间保持在2.0%以上,“十一五”期末达到2.5%。
1、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更多资金投入环保领域,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城市垃圾集中卫生处理、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通过推进污染治理市场进程,调动社会多元资金投入,建立有益于污染治理市场发育的价格体系,调整和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服务性收费标准,保证“保本微利”运营,满足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管理市场化的需要。积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争取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国家、地区的赠款、贷款资金。
2、开展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改革自然资源及环境要素的计价方法,尝试将环境容量资源化、资本化和产权化,在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在二氧化硫控制区以及环境敏感的区域、河段,对我市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开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进,2010年,初步建立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制度。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资比例,认真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要尽快研究出台实施办法,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建立起生态补偿政策,解决上游与下游、开发区域与保护区域、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受益人群与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使经济欠发达但生态环境尚好的地区有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使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有恢复治理的动力。
4、财政加大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环保公益事业(包括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社会性环保项目等领域的投资,保证环保投入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各级政府要建立环保财政支出科目,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占公共支出的比例。要落实环保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重点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科研等经费。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四)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加强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1、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环境科研队伍。充分发挥环境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科研力量,结合我市工业结构的特点,搞好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大环境技术攻关,解决环境保护技术难点。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我市环保科研能力,建立高水平科研队伍,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2、大力发展我市环保产业。培育环保技术服务市场,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转让机制。通过环境法规、标准、技术政策、示范工程和重点实用技术等引导我市的环保产业发展。以电除尘和布袋除尘生产企业为龙头,每年全力推动一个环保企业发展,使其产值超亿元,五年要推动5个超亿元环保企业发展。充分利用我市污染治理市场大,机械加工能力强的优势,大力发展环保制造业,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业化优势的环保产业。
3、财政大力支持环保科研和环保产业的发展。财政部门要从每年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我市环保科研经费和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提高环境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1、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在全社会培育生态文化,倡导环境文明。加强领导干部的环保知识培训,做好中小学生环境教育,普及全民环保知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引导新闻媒体、产业界、科学教育界、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和公众个体等投身环保公益活动。发展和规范各级、各类环保非政府组织,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搭建平台。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展览、书籍等各种媒体,加大环境警示教育力度,将循环经济、生态文明与环境文化思想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渗透到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消费行为中。
2、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实行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增强环境管理透明度,环保部门建立和实施定期发布城市空气、水体水质、饮用水源水质和城市噪声等环境质量信息,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信息的制度,便利公众查询,推动公众参与对环境执法的监督。
3、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四绿”创建活动。环保部门要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增加举报奖金数额。落实公众环保听证制度,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环保部门要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