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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水污染防治法》实现八大突破

时间:2008-06-24 来源: 作者:

    历史将记住这一天——20082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7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61日起施行。

    中国的水环境质量已经到了一个危险的临界点,从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到太湖蓝藻暴发危及无锡群众饮水安全,直至刚刚发生的汉江严重污染致使20余万人无法正常用水,千吨融雪剂流入水源地造成广东上万村民饮水困难……一起起水污染事件不断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也凸显了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目前全国7大水系的26%是Ⅴ类和劣Ⅴ类,9大湖泊中有7个是Ⅴ类和劣Ⅴ类,水环境将是未来相当一个历史时期内环境领域的最重要、最紧迫的主题。

    面对水环境的挑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者注:根据刚公布的新时期以来的第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了“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思想。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战略思想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一战略下的五大强有力的对策——严格环境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全面防治污染、强化综合手段、鼓励公众参与,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都上升为了法律意志。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修订指导思想明确,内容比较全面,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不仅内容大为丰富,而且结构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不少亮点,如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确立超标违法原则,强化淘汰严重污染的落后产能机制;还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这次修订取得了重大突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共22条,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条,处罚手段上凸显了更多的刚性,明显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既可对污染物的排放形成强大压力,又可对水环境的治理形成积极动力。

    具体来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以下8个方面的新突破,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亮出了尚方宝剑:

    一、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

    饮用水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一条就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并且在第三条提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放在了首位。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显示了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在这一章中,一是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四是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总量控制制度适用范围扩大    

    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总量控制范围扩大到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为实施减排的目标责任状提供了法律支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企业停产关闭,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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