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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时间:2008-07-21 来源: 作者:

    第十四条 、保护黄河水系的水质,保护地下水。

    (一)、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排水沟倾倒固体或液体废弃物和排放超标污水;

    (二)、禁止采用漫流、稀释、渗坑(井)等方式排放有毒有寄存器废水;

    (三)、凡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深性剧毒废潭的存放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埋入地下;

    (四)、城市应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立水源保护地;

    (五)、一切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合理开采地下水,实行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开发矿藏资源必须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乱挖滥采;妥善处理尾矿、矿渣,防止破坏和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森林法律、法规。按当地林业规划,植树造林,绿化茺山、茺地、茺漠,绿化城镇、乡村。凡采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严禁乱砍滥伐。

    第十七条 、保护和发展牧草资源,合理规划、建设、使用草原,防止草螈退化和少化。禁止在有寄存器于水土保持的地方开垦、铲草皮、挖药材。开垦草原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贪污批准,挖药材应严格遵守自治区保护草原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保护野物动物、野生植物和水生生物的规定,任意捕猎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和水生生物的规定,任意捕猎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捕捞水生生物。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要做到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产生新污染。

    (一)、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在城镇主导上风向和饮用水源上游、居民笛密区、风景名胜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设计单位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得热爱设计任务;

    (四)、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或削减环境侃侃设施所必需的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

    (五)化工、冶炼、电力、造纸印染、水泥等有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中,防治沾染的设施必须经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站验收,验收全格的,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

    (六)引进技术和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排放污染物质企业事业单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生产管理的一基重要内容光焕发,反映治理污染源纳入技术革新和技术性造计划。

    (一)、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严格控制跑、冒、滴、漏,预防污染事帮的发生;

    (二)、对废水、废气、废渣,应积极搞好综合利用,目前无法回收利用的,要进行妥善处理;

    (三)、工业窑(炉)、机动车辆,船舶等排烟装置,应采取消烟、附尘措施;

    (四)、散发废气、粉尘的机械设备,应采用密闭生生产工艺,安装先进的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施;

    (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含水量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有寄存器废弃物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六)各种噪声大、振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航空器和音响设备,均应条取消声减震措施,使噪声、振动控制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按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市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职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事帮或其它突在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帮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热电厂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当局费和超标准热电厂污费,并负责治理。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用于防治污染,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单列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事业,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予以增加。

    第二十六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跑龙套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拿来出一定比例用于污染治理;该项资金可以累积使用权用,但矣须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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