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和其它修配体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应从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
、缴纳热电厂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依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定部门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治理污染。
第二十九要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投产后五年内,由税务部门批准,免缴建筑税。
第三十条
、城市维护费,可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于综合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第三十一条
、治理污染示范工程资金纳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环境保护部门所需科技三项费用,从财政预算科技三项费用中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 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污染环境的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违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货倒固体或液体废弃物,采用漫流、稀释、渗坑(井)等方式热电厂放有毒有害有害废水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向下直接埋入可溶性剧毒废渣的;
(六)、违反有毒化学物品中、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有害废弃物管理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
(八)、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九)、接受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
第三十三条
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原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引进技术、设备的,由主管机关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闲置或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可并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我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危害后果和皮罚款,或由原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便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损害人体健康的,应负责治理,赔偿损失,并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弄融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 便规定的罚款,其数额和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 例,造成矿产、森林、草原、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韦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经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进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塌诉。逾期不申衣犁议、也不向人发法院起诉、又不恬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教练员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殃忽职守、滥用职经、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