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 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 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乡材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谁污染环境认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殷企业的环境质量和治理污染的成效,做为企业考核和升级的一项标准。
第六条
、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热电厂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和污染限期治理的制度。
第七条
、发展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大力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和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栓举和控告。
第九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自治区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拟定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热电厂放标准;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四)、组织、直辖市和管理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调查处理本区内重大污染事帮和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六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监制度和规范,调查和预测本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六)、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审批或参与审秕自治区内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好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设产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辖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三)、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审批或在与审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乡镇企业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五)、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事帮、染纪纷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保护自然环境
第十三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植物生长激素,防治土壤盐渍化、沙化和植被坏、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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