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利于克服行政手段控制环境污染的缺陷,便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克服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手段对污染者采取惩戒措施来控制环境污染的缺陷,使企业真正成了排污和治污的主体,并对自己的污染排放行为作出选择。企业取得了排污权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积极参与污染治理和排污权交易的巨大激励,治理污染也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成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成了一种真正的市场交易。而且,在排污权交易的情况下,政府还可以通过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对环境状况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反应,便于实施宏观调控。
5、有利于公众参与。环保组织或其他非排污者可以在市场中购买排污权,从而阻止排污者使用这部分权利,这将使环境质量高于环境标准。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但适应我国区域经济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要求,而且能弥补中国现行行政命令控制手段、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和排污单位在治理污染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带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新经济效益。对打造区域经济绿色GDP有巨大的作用。
五、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区域经济中实现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我国的大多数环境政策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以直接管制为主,具体措施主要是规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行政手段强制要求各企业“达标”,否则就将有关企业关停。许多污染企业虽然为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不得不购置了污染治理设备,却尽量减少设备运转,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增加本地财政收的考虑,还对这种规避管制行为给予默许和实际上的支持。于是“污染回潮”的现象屡屡发生,预期的朽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难以实现。尤其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企业众多,经济与环境的矛盾非常突出更加剧了“污染回潮”的现象。
污水收费是我国较早制定并实施的环境政策之一,即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污水、废气等多种污染物收取费用,但我国目前征收的主要是超标排污费,排污收费事实上成为管制政策的配套措施,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不能全部实现内部化,不能实现总排污量在各污染源之间的有效分配;另外,当前的排污收费还存在收费面不全,收费标准偏低等许多问题,这进一步削弱了这一政策实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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