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环境立法构建我国区域经济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大量的优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如何确定排污企业按照规定的排放量来排放?对于超量排放的企业能否严格执法?如何进行资源环境的核算?既然要交易那么就要通过明晰资源、环境的产权来确定资源、环境的价格。当土地权、林权、水权被确定后。随之而来的租用、买卖等交易行为就会使土地、树木、水等自然资源有了具体的价格。环境也一样,政府可以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通过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方式将其分配,并通过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些权利能合法地买卖。那么如何计算价格由谁来管理?这些问题都要求加快环境立法以法律形式把排污权交易制度确立下来才能保证其高效运转。
建议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区域经济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笔者构想的排污权交易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储蓄、转让、出售和拍卖。排污单位可以将被分配的年度没有使用完的排放减少信用存入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银行,可以向那些治理污染费用较高的工厂直接出售或拍卖他们的排放减少信用,也可以同那些工厂交易排放减少信用。排污权交易的监督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政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具体的排污单位的监督。另外,政府通过把自己收集的信息传递给排污单位,会减少他们寻找信息的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条途径是让排污者互相监督,也可以叫做消费者参与,是指利用环境资源消费者之间的相关性,促使他们互相监督。法律制裁措施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保证,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也就是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不断加强相关立法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才能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打造区域经济绿色GDP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是区域经济实现绿色化的重要途径。加强立法不断完善发展这一制度是是实现区域经济平衡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加强理论研究和配套制度的建立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区域经济排污权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