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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水价制定之比较

时间:2006-12-11 来源: 作者:

     供水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将可能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旨在规范水价成本的计算方式及约束供水企业经营成本,但其中关于供水价格成本计算的不少参数很难不引起公众种种质疑。

    据了解,北京市在过去14年中已9次提高水价。在最近一次(2004年8月)的水价调整中,北京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被上调了22%,生活污水处理费上调了50%。目前,北京市自来水价格为每吨2.8元,比1991年上涨了22倍。加上污水处理费用,北京居民每吨用水的实际支出为3.7元,价格居全国之首。

    然而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少供水企业仍以“成本高”、“与国际接轨”等理由意图进一步提高水价,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国外的供水定价机制。

    国外:“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

    据了解,在国际上,水价改革存在两种对立的政策取向:一种是“全成本水价”,就是改革成本全部由终端用户承担;另一种为“非全成本水价”,企业进行全成本核算,但一部分支付责任由政府承担。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确定水商品的价格和收费体系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成本补偿原则;合理利润原则;反映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原则;用户公平负担原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原则。

    对水价的调整,各国通常要考虑通货膨胀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宏观指导性干预,在保证一定时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5年)水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由政府机构或供用双方委托机构或供水单位及时调整水价。

    法国以水税的方式收取水资源费和污染费。水价政策的制定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采取谨慎而又民主的对话方式及水价听证会制度,通过各流域委员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水费和污染税费的标准。

    英国水价的制定是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完全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产出模式运作,确保回收成本,并有适度盈余,国家设定一个价格上限进行宏观调控。英国采用全成本定价模式,其水费由水资源费和供水系统的服务费用构成,后者包括供水水费、排污费、地面排水费和环境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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