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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治渔业水体污染

时间:2008-09-25 来源:中国渔业报 作者:

3.加强管理,防治外源性污染外源性污染主要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废物等的污染,主要有生活污水污染、工业废水污染、油类污染及水资源过度开发所引发的污染。在防治外源性污染时,一是要疏通渠道,避免工业、农业及生活污水直接排放于养殖水体。工厂建设前选址要慎重,必须按照系统建设规划,搞好环境评估,在不影响周围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工业发展。二是要净化处理,保证工业、农业、及生活污水无毒排放。就是将污水导入蓄水池中,经过滤、沉淀、分离、除去杂物,并加入生物试剂,去除毒害物质,也可以在废排放时进行废水再利用处理,自废水中提炼有用的物质,达到变废为宝,综合利用的效果。三是要统一思想认识,坚持资源的适度有序开发,杜绝不必要的小水电梯级开发。四是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宣传新《渔业法》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搞好渔业生态环境调查和渔业环境监测,保护淡水、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和污染事件对养殖生物资源的损害。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力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污染水域生态应急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确保食品安全。要进一步强化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质管理,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生态及渔业生产损失,提出补偿和修复方案。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在事故处理中,要充分运用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排污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引导和帮助渔民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污染造成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的,要积极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损失要求,并督促落实资金和相关补救措施。对当事人请求进行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处理的,要依法妥善予以调解。要加大力度进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增加制造污染事故的违法成本,更好地服务渔业、服务渔民,实现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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