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评法实施过程中,行政部门在监管上仍存在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等三大问题,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的。
这三大问题分别是:
1.环境影响评价中,行政部门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据环境保护部统计,仅该部审批的项目中,有10%以上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运,而申请验收的项目中又有20%以上未完全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2007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100多个市县的上百个工业园区、500多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有40%的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监管,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和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2.对未报或未批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处理不到位。有些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只有罚款,而没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设,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一期16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线“未批先建”,被查处后,又违规开工建设240万吨/年的氧化铝生产线。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未开展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了2×20万千瓦火电机组,被查处后不予整改又再次开工。类似情况不少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3.对违反环评法行为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部门往往以“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或者以“不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由,开脱责任,使违法者未能得到法律规定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这次执法检查中了解到,极少有因行为当事人违反环评法和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不作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因失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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