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水污染突发事故的频发已成为中国近些年来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世界银行高级环境专家谢剑在今日举行的《解决中国的水稀缺:关于水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建议》报告发布会上告诉记者,“高发的严重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表明仍然需要继续改革,并加强现有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响应的制度。”
中国近年来水污染恶性事件频发,最具代表性的就是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有毒化学品污染重大事件和2007年5月的太湖蓝藻爆发导致无锡市饮用水源被污染事件。据统计年鉴显示,2001年-2004年间一共发生3988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年1000起。这些水污染事件不仅造成河流污染,而且导致了严重的水短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测算,仅2004年一年,水污染事故的总损失达到2.54亿元,是2003年主要水污染事故损失的10倍。
松花江事件之后,中国政府立即采取了措施加强国家环境紧急事件的预防与响应。2005年12月颁布的文件《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突出了饮用水安全问题、重点流域的污染控制与水污染事件预防和响应,三者都作为首要解决的问题。2006年1月出台了《国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对于9省11家布设在江河水边的环境问题突出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127个共计约4500亿的化工石化类项目进行环境风险排查。2007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亦在该法的范围之内。
据谢剑介绍,中国目前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制度安排薄弱,激励机制缺乏,化学品管理系统不完善,以及缺乏现场协调、监督和报告等。
制度安排薄弱、激励机制缺乏
国家法律方面:即使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对突发事件预防的重视仍然有待加强。一些法律也包含了污染突发事件应对的内容。比如,《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第28条,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了污染者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开信息和上报的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也规定了突发事件预防方案和应对方案,以及污染事件的法律责任。但是,部门法律的应急条款并没有很好地整合或协调。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往往比较笼统和简略,只提供了原则但没有实施细则。此外,这些环境法律和条款也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
组织机构方面:水污染事件牵涉到政府、企业和公众,还往往跨越行政辖区的边界。在中国,与突发水污染事件预防和应对有关的机构包括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公安、消防、环保、交通、供水、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还有流域管理委员会。由于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不明、沟通协调不足,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往往出现信息传递失效,因而无法做出及时而协调一致的反应。
激励机制方面:早在1987年,中国就颁布了《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但是,直到松花江有毒物泄漏事件突发污染事件才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被忽视的原因在于当前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整个绩效评估制度只是集中于GDP增长,很少涵盖环境绩效指标。没有合适而到位的激励,不太可能让地方政府保持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 - 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技术支持: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11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8982号-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城科会办公楼201(100835) Email:water@chinacitywater.org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