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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的影响与对策
时间:2007-03-21 来源: 作者:
第二,
“
入世
”
对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水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个国家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政府及其公众对水环境关注的程度、要求不同,因此决定了环保资金投入和技术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各国水环境保护标准严格程度上的参差不齐。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生产力水平还相对较低,环保标准也相应要求较低。如在饮用水标准方面,美国制定了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应技术法规,而我国目前还是空白;水质指标数量方面欧共体共
56
项,美国共
52
项,而我国只有
35
项;指标中有机物指标美国多达
27
项,而我国仅有
7
项。因此,入世后,在
WTO
统一游戏规则下,必须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影响。这样就向我们的水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一时可能难以适应。
加入
WTO
水环境标准化应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应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水环境保护标准。
WTO
允许其成员采取保护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措施,同时也对这些措施的使用进行限制,以确保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就是说,在贸易中附加环境要求,有些是合理的,但有些被利用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作为我国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反对有些国家设置过高的环境标准并以此为理由限制我国产品向其出口,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我国自己的水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水环境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靠近,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环境管理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使我国不会因达不到对方的环境标准而受技术壁垒所阻。
第二,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
ISO14000
环境系列国际标准。充分利用
“
入世
”
的有利因素,积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水环境保护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以防止美欧国家利用它们的先进标准构筑技术壁垒,打压我国水环境产品制造业。国家应制定和实施与
ISO14000
环境系列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强制推广实施与建立清洁生产和绿色产品及绿色标志认证体系。
第三,完善环境立法和强化执法力度。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境产业专职专项法律体系,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完善监督措施,防止长官意识,严格环境执法,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实行
“
生态侵略
”
。清理和整顿与
WTO
/
TBT
协议不相符合的法规政策,提高公众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法规的机会。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水环境活动。加入
WTO
不仅意味着我们应遵守世贸游戏规则,同时也意味着以后中国可以参与制定其游戏规则。因此,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对环境方面的讨论和谈判,表明我国在环境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结果。如积极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水环境的工作,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要充分利用标准的协调功能,针对由于标准差异引起的贸易技术壁垒,开展双边的标准协调工作。
第五,扶植培育检验市场和实验室认可。在国际贸易中,协调检验和质量认证同协调标准一样重要。特别要注意培育检验市场,积极争取更多的检验机构与国外有权威有影响的检验机构合作,争取成为其代理,受理委托检验、下厂验货、产品认证等业务,有利于企业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标准、认可、认证和检验实验室的互认活动,争取签订各种类型的多边和双边的互认协议,既可减少重复检验、重复认证、重复收费,又利于冲破贸易的技术壁垒。
从校准实验来看,国家计量基牗标牘准与测量证书的多边互认,以及保障国内校准、检测、检验机构的量值溯源的有效性,进而实现校准和检测。实验室报告互认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我国基(标)准的建设,提高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计量基(标)准的国际比对。